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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刚强盗窃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贺刚强,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养牛场。2014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刚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贺刚强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包头市东河区**大街**店盗窃,窃得步步高牌S5型号64G学习机一部,VIVO牌Y3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学习机价格为人民币3154.4元,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950元。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贺刚强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包头市东河区**路**底店盗窃,窃得人民币302元。

2020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贺刚强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包头市东河区**路**底店欲实施盗窃,由于未发现钱财,被告人贺刚强未窃得财物。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贺刚强在包头市九原区**镇**养牛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被盗学习机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份、照片、抓捕经过;

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王某某、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贺刚强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贺刚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刚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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