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贺勇,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居委会,现租住荆门市东宝区**巷**胡同**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贺勇在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石化家属区附近卖给张某某3颗毒品麻果和部分毒品冰毒,并收取毒资500元。
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贺勇在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石化家属区附近卖给张某某3颗毒品麻果和部分毒品冰毒,并收取毒资400元。
3、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贺勇在荆门市东宝区黄土堰居民点卖给张某某5颗毒品麻果和部分毒品冰毒,并收取毒资1000元。
4、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贺勇在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国土资源局门口卖给张某某10颗毒品麻果和部分毒品冰毒,并收取毒资2000元。
2020年7月2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国土资源局门前将被告人贺勇抓获,随即公安机关对贺勇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巷**胡同**号**室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在其卧室电脑桌上搜出一个印有“青稞”字样的方形铁盒,内装有4小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241克)和8颗红色药片(疑似毒品麻果,净重0.749克);在该电脑桌左下方抽屉内搜出一个圆形花纹铁盒,内装有8小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441克)。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提取笔录、电子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尿液提取笔录、被告人贺勇工商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收支明细及电话卡的开户信息、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 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贺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勇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勇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苌韬
代理检察员:李茜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贺勇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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