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贺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有限公司党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栋**楼。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8月7日被习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9日被习水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2月2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7月25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贺嘉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嘉在担任习水县*甲组**、**,习水县*乙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某、周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提供帮助,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收受四人的现金人民币67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68424万元),共计人民币101.6843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期间,时任习水县*甲组**、**的被告人贺嘉经常与在习水县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玩耍,以“斗牛牛”、“习水麻将”等打牌方式进行赌博娱乐。谢某某、周某某为讨好贺嘉,在工程项目上得到贺嘉的帮助,二人通过故意输钱或提供赌资的方式确保贺嘉从中获利。最终,被告人贺嘉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谢某某、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7月8日,在被告人贺嘉的帮助下,习水县建设局通过谢某某在习水县开发的“****项目”关于****2#楼D栋建筑方案项目规划局部调整的评审,使该栋建筑由四层调整为九层,扩大了建筑工程面积,致使谢某某获得更多收益。
2010年,在被告人贺嘉帮助下,习水县住建局对周某某开发的“*****项目”违建300余平方米作出以罚代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处理,使周某某在该项目多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
(二)2009年,在时任习水县*甲组**、**的被告人贺嘉的帮助下,袁某甲(另案)通过挂靠的习水县某某某公司承接习水县某某房二期平场工程、习水县某某房挡土墙工程,并在施工期间贺嘉先后两次签字同意袁某甲从习水县建设局借支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2011年8月,被告人贺嘉为袁某甲、李某(另案)提供帮助,使袁某甲、李某和陈某某过围标的方式获得了习水县**局发包的习水县2011年***工程。
2011年10月20日,袁某甲为感谢被告人贺嘉的帮助,出资人民币33.47万元购买一辆丰田(皇冠)小轿车供贺嘉使用,并支付车辆保险费人民币1.214324万元。该车自购买后一直由被告人贺嘉实际管理、使用并缴纳相关费用,直至2019年4月16日,当贺嘉知晓袁某甲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查办时,因担心被牵连,遂将该车开至习水县监察委员会。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贺嘉电话联系袁某甲,要求袁某甲帮助自己偿还向黄某某支借的赌资人民币7万元,袁某甲随即向黄某某承诺贺嘉赌博期间所借赌资由袁某甲承担,最终,袁某甲为贺嘉偿还赌债人民币7万元。
(三)2010年,被告人贺嘉答应建筑开发商袁某乙(袁某甲叔父)的要求,同意袁某乙在习水县开发的“****”项目变更规划容积率,在贺嘉的帮助下,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容积,致使袁某乙在该项目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贺嘉向袁某乙索要人民币30万元,袁某乙为感谢贺嘉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而同意。当天,在习水县*****附近,被告人贺嘉收受袁某乙的人民币7万元。之后被告人贺嘉再次向袁某乙索要剩余的23万元,2012年9月21日袁某乙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3万元到贺嘉指定的账户。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贺嘉在得知袁某甲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查获后,害怕事情败露,将人民币23万元退还给袁某乙。
(四)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贺嘉向谢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谢某某为感谢贺嘉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予以同意,在赤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前,被告人贺嘉收取谢某某的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贺嘉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清单、指定管辖通知、车辆档案、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袁某乙、谢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贺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志平
检察官:潘先菊
检察官助理:颜金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贺嘉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7册,检察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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