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奋强抢劫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贺奋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奋强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同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本院现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贺某乙(已判刑)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与他人共谋抢劫在六盘水市木材公司内一做废纸生意的湖南人曾某某、李某甲,经共谋后,贺某乙邀约被告人贺奋强参与,贺奋强表示同意,接着贺奋强与贺某乙等人进行分工踩点、租赁车辆、购买作案工具准备抢劫。

2008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奋强伙同贺某乙等人驾车窜至六盘水市木材公司8号门面门口,用铁棍强行撬开该门面的卷帘门进入室内,由贺奋强与老陈(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用绳子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曾某某、李某甲夫妇捆住,并用透明胶布封住嘴,用毛线帽戴头上遮住眼睛,然后几人把曾某某夫妇推上车,驾车前往已踩好点的马鞍山一山洞内。在山洞内,贺某乙等人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存折的放置点及密码后,留下贺奋强和老陈在山洞内负责看守,贺某乙与其余人下山驾车到曾某某夫妇家里找到银行卡、存折后,贺某乙于2008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在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川心分行自动取款机取钱,以试密码的真假,在自动取款机取出钱后,贺某乙立即打电话给看守的人说密码是对的,等取完钱再放人。

2008年1月21日凌晨5时许、中午13许,1月22日11时许,贺某乙等人通过ATM机和柜台以现支和现取方式将曾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和存折中现金共计取出十一万余元。把曾某某、李某甲放走后,贺某乙等人将抢得的钱予以分配。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贺奋强在邵阳市双清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乙、贺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贺奋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奋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贤魁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奋强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详见2P79-8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