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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子怀、贺义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贺子怀,男,生于1974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 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1994年1月参加工作,1997年下岗待业, 2012年5月任广安**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单元****号, 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贺,男,生于1977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城镇居民,1998年参加工作,2012年5月-2013年11月任**公司股东。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号。2019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52刑初13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撤销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1月18日至2014年4月28日的假释,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被告人蒋雪峰,男,生于1974年****日,公民身份号5109021974********,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城镇居民,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公司股东,现任**电子(深圳)股份公司制造管理中心副经理兼四川**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道**小区****号**楼。2019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川1402刑初33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阴才德,男,生于1953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城镇居民, 1980年3月参加工作, 1993-1999年任广安区**部长,2007年10月-2013年9月广安市**调研员,2012年7月-2014年12月任**公司顾问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单元**号,住成都市武侯区**花园****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伍某某,男, 生于1962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2********,汉族, 高中文化,城镇居民,1979年12月参加工作, 2001年10月-2011年12月任广安区**副院长,现为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审判员,2013年1月-2014年10月任**公司顾问兼风控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住成都市温江区****河谷**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 生于195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6********,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城镇居民,1980年3月参加工作, 1985年9月-2016年9月在广安市**银行工作, 2016年9月退休,2013年4月-2014年12月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段**号**幢**单元**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段**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 生于196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6********,汉族,大专文化, 城镇 居民,1991年在原前锋镇**公司参加工作,后下岗待业,2012年7月-2013年4月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3年4月-2014年12月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协助阴某某管理**公司职工纪律。户籍所在地川省广安市********单元**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生于 195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6********,汉族,初中文化, 城镇居民,1976年在原广安县**社参加工作,2007年12月退休,2012年7月-2014年12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6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城镇居民,1988年参加工作, 2012年在岳池县**社下岗待业,2013年4月-2014年12月任**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号**幢**楼**号,住四川省岳池县****大道**首座****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021年2月4日经我院决定逮捕,2021年2月8日释放,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生于1987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城镇居民,2009年临聘于广安区**局工作,现临聘于广安市**局工作,2013年1月-2014年12月任**公司客户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栋**单元**号,住广安市广安区**山河****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14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1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武胜县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人贺子怀、贺、蒋雪峰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才德、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9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子怀、贺、蒋雪峰、向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成立广安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其中文某某,出资22万元,持股11%;向某某出资22万元,持股11%;贺义,出资52万元,持股26%;蒋雪峰,出资52万元,持股26%;贺子怀,出资52万元,持股26%。该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在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成立,贺子怀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2012年7月-2014年12月招聘阴才德担任该公司顾问兼总经理;2013年1月-2014年12月招聘伍某某担任该公司顾问兼风控部经理;2012年7月-2013年4月招聘李某某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2013年4月-2014年12月任副总经理;2012年7月-2014年12月招聘周某某担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2012年7月-2014年12月招聘何某某担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2013年4月-2014年12月招聘张某某担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2013年1月-2014年12月招聘吕某某担任该公司客户部经理。2014年1月因贺某乙等四名股东转让股份给贺某某而退股,贺某甲持股89%,并委托洪某某代持股11%,实际独立控股,并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子怀、贺、蒋雪峰、向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以融资赚取所谓居间服务费吸收公众存款,成立**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以发放宣传单、在广安区电视台插播广告、悬挂道旗广告、公交车身广告、宣传立牌、手机短信、邀请多名出借人到**公司参观吸资宣传展板等方式进行宣传,广告费达120余万元。宣传内容主要:(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月利息可达1.6-1.75%、年化率可达20%的高回报率吸收社会群众投资;(二)宣传该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理财团队,具备理财、融资信息咨询、居间代理服务功能。非法替四川**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等37家企业和戴某某等4名个人向公众吸收资金118542.50万元。

**公司与借款方签订2.7-3.2%不等月息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字(年号)第**号),并签订《委托书》、《居间服务合同》,借款方将空白并加盖借款方公章或签名(借款方为个人)的借款凭证交给**公司。**公司的业务部对借款方投资项目进行社会宣传,向社会群众进行融资,承诺还本付息。贺子怀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为出借人代表,凡是投资出借的不特定社会群众,将款存入由**提供的借款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借人凭银行进账凭证与**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广**借服字(年号)第**号)、《借款合同》、《委托书》等。借款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出借人的本金利息汇入**公司控制的出借人代表账户和密码,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支付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居间服务费直接汇入**公司的公司账户中。贺子怀与借款方约定,借款方向贺子怀个人账户支付0.7%-1.2%的风控金,由贺子怀控制和支配,**公司客户部根据被告人阴才德、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吕某某等人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出借人借款数额的1‰每月计提提成款,在贺子怀个人收取的风控金列支。

经司法会计鉴定,**公司为借款方吸收的资金是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的,并安排其公司员工为指定项目出借人的出借代表,统一以出借人的名和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2012年7月-2014年12月期间**公司与借款方共签订合同项目104个金额为124570万元,共向11926人次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118542.50万元。到2018年9月借款方通过**公司归还民众7615人次86449.12万元借款本金;通过**公司为借款方吸收资金尚有32093.38万元借款本金未归还,涉及借款民众3394人次,其中,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1303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广安市**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尚有14463.24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尚有2498.12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四川**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尚有4997.56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四川**制药有限公司尚有2640.09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四川省**厂有限责任公司尚有499.65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四川省**制药有限公司尚有499.65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四川**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尚有499.65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四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有2693.12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成都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尚有999.47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四川省**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尚有999.82万元借款本金款未归还。

**公司风控金收入6629.2380万元,居间服务费收入1082.3486万元,利息收入10684.1892万元,支付出借人的利息10582.6498万元。

2012年5月-2013年11月14日期间**公司与借款方共签订合同项目49个,吸收资金金额44096万元,涉及出借民众4825人次,其中已结算合同项目34个,15个项目未到期,未到期合同项目金额21242万元。

被告人贺子怀在**公司经营期间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经营模式,把控借款项目考察与确定,控制公司风险金,**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总额118542.50万元,涉及出借民众11926人次。

被告人贺明知**公司向社会群众进行融资咨询和经营模式,在假释考验期,邀约向某某、文某某入股中恒公司,协助招募**公司的管理人员阴才德等人,对**公司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出资入股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利,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12年9月在重庆与他人合伙成立重庆**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贺某乙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14日入股期间,**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4096万元,涉及出借民众4825人次,2014年1月转股份给贺子怀而退股时其分红款互换于其哥哥贺子怀

被告人蒋雪峰明知**公司向社会群众进行融资咨询和经营模式,出资入股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利,协助文某某入股**公司的相关事宜,参加办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蒋雪峰2013年8月在眉山与他人合伙成立眉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雪峰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14日入股期间,**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4096万元,涉及出借民众4825人次,转股给贺某甲而退股获分红款2855800.74元,领取薪金9860元。

被告人阴才德,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公司顾问兼总经理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行政管理,6次被指定为出借人代表。明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4236375元获取提成款,应获取提成款810085元,实际获取提成款607045元,领取薪金105324.77元。

被告人伍某某,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公司顾问兼风控部经理期间,对中恒公司相关合同等进行风险性、合法性审查。明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帮助中恒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724056元获取提成款,应获取提成款161156元,实际获取提成款133676元,领取薪金21215元。

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1次被指定为出借人代表,招聘企业员工。明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380439元获取提成款,应获取提成款155826元,实际获取提成款98951元,领取薪金67458.13元。

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副总经理期间协助阴才德管理公司,9次被指定为出借人代表。明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880468元获取提成款,应获取提成款430103.67元,实际获取提成款351183.67元,领取薪金74847.35元。

被告人周某某,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9次被指定为出借人代表。明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401799元获取提成款,应获取提成款717132.33元,实际获取提成款575264.33元,领取薪金102809元。

被告人何某某,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对**公司为融资借款方的项目进行社会宣传、推广等,8次被指定为出借人代表。明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719351元获取提成款,应获取提成款360288元,实际获取提成款290912元,领取薪金67197元。

被告人吕某某,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公司客户部经理期间,负责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对**公司员工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提成进行核实、核算等。明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6211329元获取提成款,应获取提成款257255.73元,实际获取提成款221479.73元,领取薪金125321.62元。

另查明,(1)被告人贺子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用**公司赚取的风控金代部分借款方归还出借人本金4996万元;不认罪认罚。(2)被告人贺2009年1月25日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18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至2014年4月28日,贺义于2019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潼南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52刑初132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撤销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1月18日-2014年4月28日被裁定的假释,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判处罚金40万元;不认罪认罚。(3)被告人蒋雪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考验期2019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积极退赃;认罪不认罚。(4)被告人阴才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赃;认罪认罚。(5)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6)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7)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8)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赃;认罪认罚。(9)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赃;认罪认罚。(10)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其经营范围虽标注为理财、融资信息咨询服务、信用评级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策划与培训,但从成立始,被告人贺子怀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借用核准的居间服务形式,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居间收取利息差和风控金,以获取非法高额利润;被告人贺、蒋雪峰出资入股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阴才德、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吕某某明知贺某甲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为其提供帮助从中获取提成款,被告人贺某甲等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波

检察官:梁润民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贺子怀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号,联系电话:1822796****蒋雪峰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道**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366227****才德现取保候审在成都市武侯区**花园****单元**号,联系电话:1390828****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成都市温江区****小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265****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262****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356839****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993863****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岳池县****大道**首座****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266***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安市广安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98266****;贺某乙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7册。

3.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4.侦查机关涉案财物扣押清单22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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