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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宜民容留他人吸毒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贺宜民,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省**市**区,户籍所在地**省**市*****镇**居委会***号,现住**省**市**市***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3日因涉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31日因涉毒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2017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宜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贺宜民开房入住郴州市北湖区步步高新天地小区5栋24019房,3月11日下午,贺宜民明知楼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在该房间吸食毒品而提供房间供其使用。

被告人贺宜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古壶、毒品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样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楼某某、任某某、陈某某、龙某某、袁某某、龙某某、曹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贺宜民的供述与辩解。5. 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尿样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销毁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宜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宜民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宜民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宜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且贺宜民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有吸毒劣迹,建议判处贺宜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贺宜民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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