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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敏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贺敏,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聋哑人,住址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有前科,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靖江市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指定了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中午,贺敏到吉首市光明桥下菜市场寻机作案,看见覃某某一人在饺子店内,即以购买饺子皮为掩饰,趁被害人找零钱不备之机,从被害人装钱的桶子里盗窃得一捆人民币,合计金额2700元。之后快速离开现场,走到火车站工行存款机,把赃款存入银行卡中。

贺敏于当晚在凤凰县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贺敏退还被害人损失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15:10时接到被害人覃某某电话报警,于8月22日立案侦查;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吉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贺敏赃款人民币27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由贺敏扫码退换向某某;户籍资料,证明贺敏身份属实,成年人;银行卡账户信息、手机二维码截图,证明贺敏持有工行的一张借记卡账户,于2020年8月21日在吉首火车站支行存入2700元,8月22日支取2700元退还给被害人向某某;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向某某在收到贺敏退还的赃款后对被告人给予谅解;抓获经过,证明贺敏于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抓获归案;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贺敏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再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靖江市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再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2.被害人陈述:覃某某陈述,证明2020年8月21日13点多,覃某某在吉首市光明桥下127号门面卖饺子皮时,被被告人从钱捅里把钱偷走的事实;向某某陈述,证明2020年8月21日13点30分左右,向某某位于吉首市**市场**号门面的店内,被一名陌生男子从钱捅里盗走一捆人民币大约30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贺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贺敏供认2020年8月21日下午,在火车站附近桥下的菜市场内,从一位卖饺子皮的老婆婆装钱的桶子里,偷得一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之后不久在火车站工商户自动存款机存入2700元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覃某某、向某某均辨认出盗窃作案人是本案被告人贺敏;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贺敏指认其盗窃现场是吉首市光明桥下的原光明桥下饺子妹店子,以及在吉首市**街道屈臣氏对面工商行ATM机存赃款的地方。

5.光盘和视频侦查报告书,证明民警根据被害人描述作案人哑巴的体貌和衣着、挎包等特征,利用现场周边多个监控进行排查,在交通学校监控发现贺敏后,再根据其活动轨迹进行抓捕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又聋又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贺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敏现羁押在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指定辩护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5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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