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贺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街**区**巷**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斌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贺斌在姜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冒充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格调林泉楼盘的工作人员,以签订虚假的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栗某某、张某某等八人购房款。经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八名被害人于2018年10月至11月共计付款10600224.7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贺斌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斌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甲、栗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姜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贺斌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斌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审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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