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三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贺方宇(曾用名:贺方雨),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金堂县**局**级干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住金堂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堂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堂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方宇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贺方宇时任金堂县**局**级干部,利用其分管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之便,指使并帮助其亲属黄某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名义成立成都市**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名义申报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报工程投资款的方式,骗取成都市市级财政政策性补贴资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贺方宇实际从中分得人民币13万元供自己耗用。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贺方宇利用其担任金堂县**局**并分管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之便,为四川**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中提供帮助,并向陈某某索要贿赂,收受陈某某贿赂人民币12万元供自己耗用。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贺方宇利用其担任金堂县**局**并分管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之便,为成都**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中提供帮助,并向王某某索要贿赂,收受王某某贿赂人民币12万元供自己耗用。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贺方宇利用其担任金堂县**局**并分管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的职务之便,为成都**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在金堂县**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中提供帮助,并向陈某某索要贿赂,收受陈某某贿赂人民币14万元供自己耗用。
案发后,在金堂县**局对涉案粮食烘干中心项目建设问题进行整改过程中,被告人贺方宇以成都市**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名义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8月22日,分两次向金堂县财政局退回其所骗取的财政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1.631223万元。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贺方宇通过其家属向检察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被告人贺方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方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德光
检察官助理:李林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贺方宇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补充材料五份;
3、涉案赃款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暂扣于金堂县财政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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