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贺昊,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为王某某办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3.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办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骗取杨某甲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办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四、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办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五、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为贾某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由,骗取柴某某人民币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六、2018年9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为李某乙办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杨某乙、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七、2018年9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为钟某甲办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骗取钟某乙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八、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办理北京市公租房的事由,骗取颜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九、2019年3月间,被告人贺昊虚构为石某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贺昊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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