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贺明,曾用名黄红涛,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里**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贺明至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光明里94号,趁无人之机,进入居民余某某家中翻找财物,窃得人民币28.9元、华为G610-U00型手机1部、华为荣耀H60-L02型手机1部、银耳环1对、硬黑黄鹤楼香烟1包等物。被告人贺明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正逢余某某返家打开院门,贺明趁余某某不备,拳击余某某面部后冲出院门逃跑,余某某在后追撵并抓住贺明衣服,贺明用力挣脱余某某控制后继续逃跑,后摔倒在地被余某某控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贺明传唤到案,将上述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的2部手机、1对银耳环、1包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46元。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的主要损伤为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称量照片、检定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物价认定意见书、对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的鉴定书;5.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贺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明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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