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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星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贺星,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9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晚上,宋某某(已判刑)要王某某(已判刑)叫几个人去砸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的商业门店,要那些店子做不成生意,然后再由宋某某和店老板商量收取保护费。王某某表示同意,并联系了被告人贺星和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另案处理)四人,要四人一起去砸店子。2018年6月29日凌晨二点左右,王某某驾驶着湘****78黑色帝豪小车载着被告人贺星和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四人来到双峰县五里**街**巷,发现有店面开门。王某某、朱某某等五人每人在车尾箱拿了一把“管杀”,然后冲到该店门前,大喊:“全部关门”,喊完后王某某指挥其他四人对着该店的卷闸门砍了几刀后离开现场。

2018年7月1日晚上,宋某某又联系王某某,要王某某去看一下五里牌的门店是否还开门。王某某到五里牌转了一圈后,告知宋某某五里牌的店子还开门,宋某某就要王某某去叫人等他消息。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星和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四人要他们准备好。晚上九时许,王某某驾驶自己的湘******黑色帝豪小车接到被告人贺星和宋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及贺某某的一个朋友(待查)。宋某某跟王某某等人说:“今天全听我指挥,我指哪家店子,你们就去砸哪家店子”,王某某几人同意。尔后几人驾车来到了五里牌同兴巷,宋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车尾箱各拿了一把“管杀”,由宋某某带领持“管杀”沿着同兴巷对着店面乱砍,边砍边喊:“交钱的就开门,不交钱的就给我砸”,沿着同兴巷一路砸到双兴街,总共砍砸40余家门店。在砸到双兴街南侧的时候,因有警车经过,众人才分开逃离现场。

经鉴定: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砍砸损毁物品的损失价格为18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贺星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星伙同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贺星系主犯,且贺星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贺星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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