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贺春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2012年3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春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春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贺春平至武汉市新洲区**商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并趁商场当日终止营业之际伺机躲至某角落,直至次日早上5时28分,被告人贺春平钻入该商场一楼博幻女装特卖场,将店内九件女士衣服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衣服价值为人民币3032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贺春平在新洲区**街**里**号私房房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销售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3.监控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春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春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春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霞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贺春平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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