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贺春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春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4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贺春香趁**有限公司财务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公司工商银行卡KEY宝,从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至网络赌博平台。
2.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贺春香趁**有限公司财务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公司工商银行卡KEY宝,从公司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至网络赌博平台。
3.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贺春香利用螺丝刀撬开**有限公司财务办公室抽屉,盗窃公司工商银行卡KEY宝,分别从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6400元至网络赌博平台及贺春香个人账户。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贺春香到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春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春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26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贺春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春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林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贺春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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