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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贺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天河区*村**边**街*号***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镇**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证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其住处,发现被告人贺某在网上通过QQ号(93028****、昵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证人李某某以人民币200元向被告人贺某购买了2万份公民个人信息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7月28日,告人贺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大塘边塘堂街5号201房其住处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贺某在网上获得2万份公民个人信息后,以存放在网盘供他人有偿下载的方式出售。期间,共向25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所得金额人民币1802元。其中,包括以人民币200元,出售2万份公民个人信息给证人李某某、以200元,出售2万份公民个人信息给了证人周某某。

经公安机关甄别, 被告人贺某出售的2万份公民个信息中,有效的信息共728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U盘、手机、手提电脑等物证

2受理报警登记表、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帐记录、信息照片、目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查获的公民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2020年11月16

                                      

附件:1.被告人贺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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