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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开设赌场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通过手机闲聊APP创建麻将群,组织、招揽参赌人员用陕麻圈APP以“划水麻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贺某某作为组织者从每局赌资当中抽取20元、30元不等的“房费”,房费由每局大赢家支付。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制定网络赌博规则,每局每人100分,每分4元,待一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陕麻圈APP显示的积分清单结算赌资,输家将赌资以红包形式发送至贺某某建的麻将群内,由赢家领取红包,每局大赢家将“房费”以红包形式发给贺某某。经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在其网上开设赌场期间先后组织赌博场次达8783次,组织参赌人员累计达33794人次,累计赌资流水达9857091.97元,被告人贺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期间以收取“房费”的形式收取抽头渔利25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及收缴票据、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贺某甲、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惠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惠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数据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制定赌博规则、开设网络赌场,组织众多参赌人员,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①初犯;②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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