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贺明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岑溪市**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明星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贺明星与阮某蓉(另案处理)以经营**店为名,为越南籍女子阮氏某、梅氏某、阮某梅等人免费提供住宿,规定卖淫价格,组织阮氏某、梅氏某、阮某梅等人在位于岑溪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的**店卖淫,同时通过电话招嫖,安排失足女子到岑溪市区的宾馆进行卖淫。2019年9月份起,苏某某(另案处理)受雇请在该**店从事守店、收取嫖资、核对账目、接送失足女子卖淫、计算提成的行为。2019年10月16日、10月22日凌晨,民警在该店先后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梅氏某、阮某梅、阮氏某、莫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刘某某、蔡某某,并抓获店内的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明星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明星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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