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省**市**路**号**厂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2019年8月3日10点左右,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到邓州市东一环****小区一号楼**室康某某家,由丁某某放哨,贺某某开锁入室,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串铂金项链(价值1739元)及项坠(价值617元)、一个铂金戒指(价值1573元)、一对金耳环(价值718元)盗走;后二人又到楼上**室杜某某家,采取同样方式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个梦金园金手镯(价值10876元)、金梦祥项链(价值7215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2527元)、一串黄金貔貅手链(价值3546元)、一个黄金生肖鸡牌子(价值1683元)盗走。
2、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到邓州市****二号楼一单元**室刘某某,由丁某某放哨,贺某某开锁入室,将卧室床头柜内的一个钻戒(价值5828元)、一个金戒指(价值943元)和30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又到楼上**室刘某某家,采取同样方式将卧室床头柜放的手提包内一个金手镯(价值10152元)及642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到案证明、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康某某等陈述;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附:
1、被告人贺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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