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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何某某等六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159号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1********,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醴陵市**镇**村**组**号,现租住**小区本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8年7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在浏阳市金刚镇金市社区文昌**组**号,现住**街道本市**街道**栋**号。因吸毒,2017年5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8年7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毒,2016年5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8年7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街道浏阳市**街道办事处南市**组**栋**单元**楼**号。因吸毒,2014年12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18日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30日再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月28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8年6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大围镇东兴**组**号。因吸毒,2018年6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8年6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坊镇**组**号。因吸毒,2015年12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赌博,2017年2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2018年6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6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吸毒,2018年7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7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罗某乙(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浏阳市**街道**组**路**号。因嫖娼,2016年6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18年7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7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罗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10月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贺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贺某某系吸毒人员,租住在**小区本市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5月至7月间,其先后五次贩卖冰毒约12.4克和6粒麻古给陈某某及罗某乙,并三次容留陈某某、罗某乙在自己租住屋内吸食冰毒及麻古。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6中午12时许,陈某某想吸毒遂电话联系被告人贺某某,要求购买300元钱毒品,被告人贺某某应允后,陈某某来到其**小区租住屋内,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贺某某300元,向其购买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

2、2018年5月29日晚上10时许,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贺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同样陈某某来到其**小区租住屋,微信转给被告人贺某某300元,向其购买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

3、2018年6月9日晚10时许,经电话联系后,陈某某来到被告人贺某某位于**小区的租住屋内,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贺某某300元购毒款,向其购买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

4、2018年6月17日下午1时许,陈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贺某某要求购买300元钱冰毒,相约在被告人贺某某家中交易后,陈某某和罗某乙来到其位于**小区的租住屋内,微信转给被告人贺某某300元,向其购买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随后陈某某、罗某乙在被告人贺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

5、2018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罗某乙在一起想吸毒,遂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贺某某,要求购买3500元钱毒品,随后陈某某、罗某乙驾车接了被告人贺某某,三人一同前往醴陵市**镇,罗某乙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贺某某3500元购毒款。到达南桥后,被告人贺某某一人下车,从贩毒人员“方某某”(在逃)手中以3000元购得一袋重约10克的冰毒和6粒麻古交给了罗某乙。返回浏阳被告人贺某某租住屋后,三人利用被告人贺某某自制的“吸壶”吸食了一些冰毒和麻古。

6、2018年7月10日晚上8时许,陈某某、罗某乙的朋友要求购买毒品,两人便驾车接了被告人贺某某一同到醴陵市**镇,后其朋友从“方某某”手中购得毒品后,分给陈某某、罗某乙少许冰毒,之后陈某某、罗某乙、被告人贺某某返回至**小区贺租住屋内,三人利用“吸壶”吸食了其朋友分给的冰毒。

2018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贺某某租住屋内查获冰毒3包净重3.05克、麻古3包净重0.27克,后经物证检验鉴定,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麻古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查获的冰毒、麻古及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缴获毒品工作流程表、称量笔录、指认称重照片、搜查毒品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照片、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陈某某、罗某乙证言;③辨认笔录;④检验报告;⑤被告人贺某某供述。

二、何某某、毛某某贩卖毒品

2018年6月5日上午,罗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经商议,被告人何某某答应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甲10包约10克冰毒,罗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何某某2498元购毒款。被告人何某某遂联系被告人毛某某要求购买9克冰毒,并谈定价格为每克220元。被告人毛某某便联系了之前要求自己帮助介绍贩卖毒品、并承诺自己购买时价格优惠或免费提供毒品给自己吸食的黄某某(绰号“**”、另案处理),讲定由黄某某以220元一克的价格卖给其9克冰毒。随后,被告人毛某某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街道**小区处河边等待,黄某某驾驶越野车来到河边交给了被告人何某某一袋约9克的冰毒。被告人何某某收到该9克冰毒后用白沙牌香烟盒包裹,送至**街道**学院(**学校)门口小桥处,藏匿在桥墩边,然后通知罗某甲自行到该桥墩处拿取了该毒品。之后,由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将黄某某的微信二维码发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付给了黄某某1980元购毒款。之后第二天被告人毛某某找黄某某购买400元钱冰毒时,黄某某送给了被告人毛某某约0.2克冰毒和1粒麻古。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认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照片、电话联系记录截图照片、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书证;②证人罗某甲、黄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检验报告;⑤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供述。

三、罗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罗某甲系吸毒人员,2018年5至6月间,其从何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在位于本市城区**学院(**学校)1栋1单元302室的租住房间内,先后七次贩卖冰毒约2.3克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卢某某、彭某甲(均已行政处罚);同时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彭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卢某某、杨某某、冷正兴(在逃)等在家中吸食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邀同乡好友**镇村民吴某某来自家玩耍时,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让吴某某与自己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在租住房中吸食了冰毒。

2、2018年5月31日深夜(6月1日凌晨),本市**街道村民杨某某因帮表哥林某某买毒,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用微信转给被告人罗某甲190元购毒款,向其购买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

3、2018年6月2日晚上8时许,杨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用微信转给被告人罗某甲200元购毒款,向其购买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

4、2018年6月7日晚上8时许,杨某某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用微信转给其200元购毒款,向被告人罗某甲购买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

5、2018年6月9日下午5时许,杨某某经电话联系后,驾车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用微信转给其249元,其中200元为购毒款,向被告人罗某甲购买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

6、2018年6月7日中午11时许,本市达浒镇村民卢某某经微信联系后,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首先与被告人罗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然后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罗某甲200元购毒款,向其购买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

7、2018年6月8日深夜(9日凌晨),卢某某经电话联系后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付给被告人罗某甲200元现金,向其购买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

8、2018年6月8日中午,本市**街道**村村民彭某乙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与被告人罗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

9、2018年6月8日晚上,本市**街道**村村民彭某甲及杨某某、冷某某(在逃)陆续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家中玩耍,由被告人罗某甲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几人一起吸食了冰毒。

10、2018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彭某甲想吸毒,遂来到被告人罗某甲的租住家中,付给被告人罗某甲100元现金,向其购买了一包重约0.5克的冰毒。

2018年6月9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在租住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租住房间中查获14包和1瓶冰毒,共计净重7.55克,后经物证检验鉴定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查获的冰毒及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指认称量照片、指认搜查现场照片、微信资料和交易记录截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杨某某、卢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吴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检验报告;⑤被告人罗某甲供述。

四、汪某某贩卖毒品、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汪某某、王某甲均为吸毒人员。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汪某某从黄某某处购得2600元约10克冰毒后,分装成0.3克左右一包,部分吸食部分贩卖,先后两次贩卖冰毒约0.6克给吸毒人员罗某乙和王某甲及张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则在自己控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丙、饶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和汪某某吸食冰毒。具体情况是:

1、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罗某乙想吸毒,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并应被告人汪某某要求先通过微信付给其300元购毒款,之后罗某乙驾车在本市城区**商场**处接上被告人汪某某,在车上被告人汪某某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了罗某乙。

2、2018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弟弟王某丁之前开房入住的本市城区**酒店**号房间内,与吸毒朋友张某某一起玩耍时,联系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购买300元钱冰毒,被告人汪某某携带冰毒来到房间后,在被告人王某甲担保见证下卖给张某某一小包约0.3克的冰毒。傍晚,吸毒人员王某丙与被告人王某甲电话联系后也来到该房间玩耍,之后被告人汪某某和吸毒人员饶某某又来到该房间,向被告人王某甲索要300元购毒款,被告人王某甲便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汪某某200元,尚欠汪100元。同时在该房间内,由被告人汪某某免费提供一个“**”的冰毒,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丙、饶某某和被告人汪某某四人一起进行了吸食。

2018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王某甲先后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麻古2粒净重0.18克和疑似冰毒5包1瓶,后经物证检验鉴定,麻古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97克。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从汪某某包内查获的冰毒、麻古及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重笔录、指认称重照片、指认交易地点照片、指认酒店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照片、开房记录单、登记册、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黄某某、罗某乙、王某丙、饶某某、张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检验报告;⑤被告人汪某某、王某甲供述。

五、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出资开房容留吸毒人员彭某丙(已行政处罚)及罗某乙、汪某某在宾馆房间内吸食冰毒。具体情况是:

1、2018年2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朋友彭某丙一起吃过晚饭后来到本市城区**附近**旅馆,由被告人陈某某出资开房,并外出买来冰毒,然后两人在房间内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冰毒。

2、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自己出资、用罗某乙的身份证登记开房入住到本市城区**宾馆吸毒,随后汪某某经与罗某乙电话联系后也来到宾馆房间,三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

3、2018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开房入住到**旅馆**房吸毒,晚上罗某乙首先来到该房间内,两人一起吸食了冰毒,之后彭某丙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后也来到该房间,又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018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入住登记表、押金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照片等书证;②证人罗某乙、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六、罗某乙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5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乙先后四次容留陈某某在自己小车上、办公室或开房入住的宾馆内吸食冰毒。具体情况是: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乙购买新车后的一天晚上,其驾车搭乘陈某某来到本市**街道**村**路边,两人在车上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乙驾车搭乘陈某某来到本市**街道办事处**方向河边,两人在车上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罗某乙出资在**宾馆开房后,与陈某某一起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

4、2018年5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罗某乙驾车将陈某某接至自己位于城区**工地的临时办公室内,两人再次一起吸食了冰毒。

2018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乙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吸毒地点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尿检照片等书证;②证人陈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罗某乙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同时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同时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罗某乙分别在宾馆房间、自己车上或办公室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追究被告人贺某某、罗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汪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罗某乙、陈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毛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贺某某、罗某甲犯两罪,均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八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合并在七年半至八年半幅度内处刑,均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甲合并在六年至七年幅度内处刑,均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在五年至六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毛某某在四年至五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汪某某在二年至二年半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甲、罗某乙、陈某某均在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均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贺某某、罗某甲、何某某、毛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罗某乙、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8年11月13日

附:一、八被告人现均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八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八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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