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广东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区域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街**号,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系哈尔滨**美容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1**号)。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冯某某、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2日、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 月1日,涉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托公司)推广海外医疗实施诈骗,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联合众多的美容院,选择优质客户上报到唯托公司作为诈骗对象。代理商将这些诈骗对象的信息提供给唯托公司,公司派专人了解其财产以及自身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并根据收集的信息设定诈骗方案及诈骗金额。随后公司安排区域代理商以及美容店老板将受害人带至泰国曼谷、马来西亚吉隆坡、日本东京、阿联酋迪拜等国外城市的著名医院参加体检,唯托公司事先租赁了医院房间,安排公司的无行医资质的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该医院的医学专家教授,利用前期收集的被害人的资料,解读体检报告时掺入伪造的医院重金属、微量元素等检测报告,谎称被害人有患癌症的趋向、心脑血管硬化、重金属超标等疾病,所谓的“教授助理”以及陪同的区域经理、公司员工、美容店老板就会按公司统一培训的话术配合教授“下危机”,使受害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产生错误的危机意识,被迫接受这些冒充的专家教授开出的十几万至百万不等的治疗方案及“药品”,实际收到是不明配方的廉价保健药物。事后,按照事先约定唯托公司30%、代理商20% 、美容店老板47%、虚假专家教授3%的提成比例分成。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3月与唯托公司签订海外医疗泰浪漫项目的代理合同,接受唯托公司的培训,积极发展与其有业务联系*甲、*乙、*丙、*丁等4家的美容院,自2017 年8至10月间,在唯托公司黑龙江区域经理贺某某及其聘用的员工邱某某的培训、指导美容院的工作人员筛选优质客户,以免费旅游、体检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同意并经唯托公司确认后,由贺某某、邱某某组织美容院的老板或工作人员陪同被害人出团去泰国。在唯托公司的安排下,在泰国康民医院对被害人以假教授“洗脑”、夸大被害人病情,谎称有得癌症的风险为手段,诱骗其花费高额的治疗费用,实施如下犯罪行为:
1.2017年8月14日*甲美容院毛某某派店长周某某陪同被害人杜某某去泰国参加唯托公司的海外医疗项目,杜某某被唯托公司以卖药、虚假治疗骗得杜某某人民币12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返还其所分得赃款人民币64,000元。
2.2017年8月25日*乙美容院老板王某某,由朋友周某某介绍,二人共同陪同被害人庄某某去泰国参加唯托公司的海外医疗项目,庄某某被唯托公司骗得人民币3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返还其分得赃款人民币48,900元。
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于利用上述手段,将哈尔滨**化妆品商行法人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美容院推荐的被害人于某某带去泰国参加唯托公司的海外医疗项目,被唯托公司骗得人民币495,000元。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共参与诈骗犯罪3起,参与犯罪金额总计人民币949,000元,实得107,223元;被告人冯某某共参与诈骗犯罪2起,参与犯罪金额总计人民币454,000元,实得90,800元;被告人邱某某共参与诈骗犯罪2起,参与犯罪金额总计人民币454,000元,实得10,0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邱某某、贺某某、冯某某于2018 年 8月3日分别被公安机关在长春市、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客户分析表、出团确认函、唯托国际泰国线省级服务商合同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杜某某、庄某某、赵勤、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贺某某、冯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冯某某、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贺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冯某某、邱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贺某某、冯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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