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市**礼品店**,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号**号楼**单元**户)。2017年1月6日因赌博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号**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号甲**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贺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市南区**路**号**礼品店内开设赌场,联系赌博人员胡某某、刘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贺某某开设赌场后,联系贺某某,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胡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人提供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并从中牟利。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会娟
检察官助理黄稷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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