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道**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吴某甲、闵某某、吴某乙、李某甲、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小区一租房内,招募被告人吴某甲、闵某某、吴某乙、颜某某、李某甲、陶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吴某丙(另案处理,下同)等人,采用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虚构投资者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相互配合,诱使被害人在贺某某等人提供的虚假“盛洋投资APP”上投资,并约定以封盘时剩余投资额的30%作为业务员提成。现已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系老板,负责租赁出租房,招募业务员,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微信号、笔记本电脑,组织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2459665.79元。
2、被告人吴某甲经吴某丙介绍加入,后吴某甲从被害人刘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447884元。
3、被告人闵某某介绍陶某某加入并从陶某某业绩中按10%提成,闵某某伙同陶某某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91900元。
4、被告人吴某乙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8679.8元;从被害人徐某甲处骗取人民币58200元;从被害人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8598元;从被害人李某丙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从被害人刘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30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65477.8元。
5、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贺某某从被害人徐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0774元;从被害人宣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1103.19元。共计骗取人民币91877.19元。
6、被告人颜某某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2526.8元。
案发后,贺某某家属代为退赃5万元,吴某甲家属代为退赃2万元,吴某乙家属代为退赃2万元,李某甲家属代为退赃2.5万元,颜某某家属代为退赃3.7万元。上述赃款均暂扣于安吉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吴某甲、闵某某、吴某乙、李某甲、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吴某甲、闵某某、吴某乙、李某甲、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吴某甲、闵某某、吴某乙、李某甲、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贺某某、吴某甲、闵某某系数额特别巨大,吴某乙、李某甲、颜某某系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琳
检察官助理:邹维伟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吴某甲、闵某某、吴某乙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现羁押在湖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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