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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和***(另案处理)、***(未查明身份)开车经过邵东兴和大道龙城宾馆路段时,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同时开车经过并超车,随后,***驾驶红色现代车追逐前方车辆并发生刮擦。后双方将车停在兴和大道上并在言语上发生冲突,王某甲动手打了***,继而双方在道路上斗殴,被告人周某某持皮带殴打对方,被告人贺某某用拳头殴打了对方,该次斗殴致四人受伤。经鉴定: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三人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邵东县李某某诊所开具的药品笺、行政处罚决定书、贺某某1871199****通话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车辆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积极参加他人聚众斗殴,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李某某;鉴定人名单:***、***。

4._讯问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现场监控视频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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