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蒙古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7********,小学文化程度,**嘎查村长,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额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2********,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号,2017年3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六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2********,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宝某某,男,蒙古族,197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6********,初中文化程度,**嘎查村长,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蒙古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2********,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2018年12月3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等五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想要回已经承包给王某乙、布某某、苏某甲、董某某的**嘎查机动地草场,2015年5月26日、28日,在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北50里**处,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组织**嘎查多名村民将被害人王某乙牧铺6间羊棚、26米石头墙、7米土墙,被害人布和牧铺20间羊棚、2口井,被害人苏某甲牧铺24间羊棚、70米石头墙、44米砖墙、1口井,被害人董某某牧铺7间羊棚、1口井,被害人苏某乙牧铺10间羊棚、25米石头墙、1口井毁坏。
2015年7月14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布和、苏某甲、董某某、苏某乙被毁坏牧铺棚圈等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8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扎党字【2004】**号耕地二轮延包和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意见、扎政办字[2011]**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鲁特旗进一步落实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扎乌政发【2005】**号扎鲁特旗**苏木草牧场承包权关于转让使用的决定、扎鲁特旗草原承包合同书、**嘎查召开嘎查党委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
2.证人齐某某、双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董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扎价鉴字(2015)**号;
6.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组织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608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本案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阿荣
附:
1.被告人贺某某、额某某、六某某、王某甲、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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