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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尹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2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2200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乡**村委**小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尹某某、田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贺某某、尹某某、田某某等人合伙介绍卖淫女黄某某、邓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大岭街道等地卖淫,并从中获利。同年6月8日、11日、12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贺某某、尹某某、田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尹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尹某某、田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尹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9月22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尹某某、田某某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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