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崔某某诈骗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9********,回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由台儿庄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6200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学院在校学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布做任务刷单、手机兼职等虚假信息,冒充“分期乐”、“微博”、“360借条”等贷款平台的代理商,虚构平台偿还贷款并支付刷单佣金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在平台内进行贷款“刷单”并将贷款转至被告人控制的账户,实施诈骗中,兼以要挟、利诱方式要求被害人继续推荐、发展人员做“刷单”任务。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贺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而帮助其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发布诈骗信息、介绍推荐人员,并与贺某某共同挥霍诈骗钱款。被告人共诈骗马某乙、马某甲、江某某等20名被害人,诈骗金额233,890元,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81,752.55元,案发后退赃157,858.84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中:

1、2019年6月24日至同年10月3日,诈骗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马某乙从微博、招联、分期乐、360借条分期、花呗平台的贷款共43,099元,案发前归还18,859.5元,案发后退赃24,239.5元。

2、2019年8月1日,诈骗中国矿业大学学生江某某在分期乐的贷款8000元;同年9月19日,以要挟方式通过微信诈骗江某某400元。案发前归还1023.6元,案发后退赃6826元。

3、2019年6月16日至同年11月17日,诈骗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马某甲在分期乐、招联好期贷、支付宝花呗的贷款15690元,案发前归还13868元,案发后退赃3516.87元。

4、2019年10月6日至同年12月10日,诈骗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袁某甲在支付宝花呗、360借条、微博钱包、支付宝备用金等平台的贷款14,097元,案发前归还3486元,案发后退赃10657元。

5、2019年7月19日至同年11月17日,诈骗中国矿业大学学生方某某在分期乐、微博、美团、花呗等平台的借款12,699元,案发前归还5700元,案发后退赃7000元。

6、2019年7月2日至同年9月26日,诈骗中国矿业大学学生李某某在分期乐、招联好期贷、花呗等平台的贷款7599元,案发前归还4870.45元,案发后退赃4727.55元。

7、2019年6月25日,诈骗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陈某某在分期乐平台的贷款8000元,案发前归还800元,案发后退赃7500元。

8、2019年9月3日,诈骗北京首都体育学院学生石某某在微博的贷款15,000元,案发前归还10,860.88元,案发后退赃5181元。

9、2019年10月15日,诈骗江西师范师范大学学生袁某乙在分期乐平台的贷款9990元,案发前归还500元,案发后退赃9490元。

10、2019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8日,诈骗陕西西安医学院学生丁某某在分期乐、微博、支付宝等平台的贷款11,498元,案发前归还542元,案发后退赃10,956元。

11、2019年6月6日至同年10月28日,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在分期乐、美团、支付宝等平台的贷款15,799元,案发前归还4846元,案发后退赃12,628元。

12、2019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12日,诈骗南昌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邓某某在分期乐、美团、360贷款、京东、花呗等平台的贷款27,794元,案发前归还850元,案发后退赃28,657元。

13、2019年7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诈骗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钟某某在分期乐的贷款10,000元,案发前归还7000元,案发后退赃2605元。

14、2019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9日,诈骗江西工业学院学生刘某某在分期乐的贷款4995元,案发前归还200元,案发后退赃4795元。

15、2019年6月25日至同年7月27日,诈骗由山东滨州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王某甲推荐并转账的王某乙、张某乙、杨某某等人钱款共21,000元;同年8月28日,通过微信诈骗王某乙40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共7230.99元,案发后退赃19,079.92元。

16、2019年10月3日至同年12月7日,诈骗潍坊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元某某在分期乐的贷款7830元,案发前归还1115.13元,案发后贺某某母亲及被告人崔某某共退赃4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崔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乙、马某甲、王某甲等17人陈述、证人金某某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户籍信息等书证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晁文靓

2020年9月15日

_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