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栋**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街**号。
上列被告人于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被害人上官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路**座**室通过其同事李某某采取微信上购买,从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王某某在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经营的Y-idea奢侈品店购买一条蓝色MK女式皮带,邮寄收货。后经MK公司对该皮带进行鉴定,该条皮带为假冒MK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2018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先后在本市**座**房间、**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1003房间开设Y-idea奢侈品店,雇佣王某某通过微信推广销售假冒LV、GUCCI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往本市高新区、碑林区及周边地区。经查,涉案商标均在商标有效保护期限内。经鉴定,公安机关从Y-idea奢侈品店查扣的LV、GUCCI、DIOR、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审计,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28日,Y-idea奢侈品店出售商品448笔,销售金额341,792.30元。2019年9月30日,贺某某、师某某、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商品出售表及客服销售月累计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石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七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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