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1********511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1********511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1********51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1********511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7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合伙在**县**乡村民家中,以押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按照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获利四人分肥。2020年4月17日在**乡**村**组村民王某乙家被查获,参赌人数达四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丙、班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李某某、王某庚、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结伙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小平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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