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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乡市****村第*****号,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第*****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组***号,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第*组***号,住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雨湖区****城*栋*单元*楼,住湘潭市雨湖区****城*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另案起诉)组织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租住在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红旗社区金桥城6栋2单元9C房内,使用虚假“重庆时时彩”网站(网址www.ie54tu.com),开设虚假彩票平台,以合作购买,老师推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进入彩票平台充值购买彩票,后通过网站后台操作,致使被害人合作购买的彩票未能中奖,使被害人充值进入平台的资金未能正常提现,将被害人的资金骗走。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由被告人贺某某进行管理,约定诈骗资金按24%进行提成,被告人杨某某由谢某某进行管理,约定诈骗资金按20%进行提成。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19年9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等人使用微信名为“陈智崇”的微信号诈骗了被害人董某某80848元人民币。该微信号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有,具体诈骗行为实施人为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

二、2019年9月14日至21日,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等人使用微信名为“高冶华”的微信号诈骗了被害人邓某某43430元人民币。该微信号为被告人周某甲持有,具体诈骗行为实施人为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

三、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等人使用微信名为“冯翔”的微信号分别诈骗了被害人马某某12657元人民币、赵某某5000元。该微信号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有,具体诈骗行为实施人为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 

四、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等人使用微信名为“李哲阳”的微信号诈骗了被害人张某乙5000元人民币。该微信号为被告人周某乙持有,具体诈骗行为实施人为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

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等人开设的工作室在2019年9月期间,一共诈骗了5名被害人共计146935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在此期间只负责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发送虚假中奖广告,操作虚假网站制作虚假投资记录,在被害人有购买彩票充值的需求时,由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两人负责与被害人进行具体的诈骗操作。在此期间,被告人贺某某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利2000余元,其他人员还未发放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均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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