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8日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8日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新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贺某某在没有生产资质、环评手续及排污设施的情况下,租赁新河县贾家园村村东的闲置院落,雇佣被告人曹某某进行非法镀锌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任由废液洒落、渗漏,致使含重金属的有害污水汇聚成流,流至屋内及屋外土地。上述污染环境行为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现场提取屋外两处水样并送检,屋外废水(1):PH值3.83mg/L、锌含量1.86*103mg/L、铬含量15.3mg/L、六价铬含量0.006mg/L;屋外废水(2):PH值4.79mg/L、锌含量1.42*103mg/L、铬含量4.11mg/L、六价铬含量0.006mg/L。经环保部门比对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屋外废水(1):PH值呈酸性、锌含量超出国家标准1240倍、铬含量超出国家标准15.3倍;屋外废水(2):PH值呈酸性、锌含量超出国家标准946.6倍、铬含量超出国家标准4.11倍。上述非法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水样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关查获过程、水样提取的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能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东军
检察官助理:尤圣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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