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2013年10月25日因诈骗被衡阳市珠晖分局治安拘留3日;2015年8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长沙市雨花分局治安拘留5日;2015年9月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长沙市雨花分局治安拘留5日。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院,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贺某某长期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号一麻将馆内玩麻将,期间该麻将店老板郭某某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在其麻将馆内玩麻将时有采用“出老千”的方式作弊的行为,于是告知被告人贺某某,要其处理付某某“出老千”的事情,贺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5月19日,当被害人付某某再次到该麻将馆玩麻将时,郭某某通知被告人贺某某到场,被告人贺某某接到通知后联系被告人段某某,要求被告人段某某赶到麻将馆协助其一起抓“出老千”的人员。两被告人到达长沙市开福区民族*街**号麻将馆后,被告人贺某某安排被告人段某某在旁边的饭店等候,自己进麻将馆玩麻将。当天下午15时许,该麻将馆老板郭某某通过视频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在玩麻将过程中确有出老千的行为,于是告知被告人贺某某,贺某某听闻后将被害人付某某拉出麻将馆并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段某某看见后从饭店出来协助贺某某对被害人付某某进行了殴打。事后被告人段某某按被告人贺某某的安排将被害人付某某带到了贺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湘******的浅金色长安SUA车上,上车后由被告人贺某某驾车行驶,当车行驶了一小段距离后,被害人付某某打开车门跳车逃跑,被告人贺某某、段某某停车后追上被害人付某某并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并带回越野车,造成被害人付某某左上侧切牙、右上侧切牙牙折,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
上车后被害人付某某先后两次主动拿出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640元交给被告人贺某某,后被告人贺某某接到麻将馆老板郭某某告知其有群众报警后,准备将被害人付某某送到公安机关时,被接到报案通知的交警在长沙市韶山**路拦截并抓获。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将其收取的被害人付某某的1640元交公安机关暂扣。
案发后,两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本案被害人付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两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侦查照片、调解协议以及收据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段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到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九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段某某现羁押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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