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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04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号,住深圳市龙华区******房,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贩卖毒品罪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街**号,住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栋**,2013年7月18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贩卖毒品罪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19时许,举报人段某铜至罗湖公安分局举报,称在罗湖区**酒店附近有人贩卖毒品。罗湖公安分局民警展开部署,举报人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表明购买一克毒品的意图,谈好1克毒品人民币1000元,王某某便联系到其上家即被告人贺某某表明购买人民币800元的冰毒,贺某某便和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已取保候审)商谈,龙某某提议共同寻找毒品然后贩卖给王某某,从中取出一部分毒品供两人吸食算作“好处”,龙某某、贺某某商谈好之后便分头积极寻找毒源,结果贺某某联系的“暖男”回复贺某某有毒品,贺某某便回复王某某,王某某回复举报人,举报人便按照事先商谈的价格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王某某用作支付毒资,王某某先转了500元给贺某某,告诉贺某某拿到毒品再支付剩余的300元毒资,贺某某表示同意。贺某某收到500元毒资后便向“暖男”转账支付了800元毒资,“暖男” 通知贺某某到**村门口的草坪上交易,贺某某便通知王某某前往**村交易。王某某赶到**村前往贺某某的住处,和龙某某、贺某某一起等待“暖男”交易通知。贺某某接到“暖男”通知后便带着王某某下楼,让王某某在新村牌坊处等候,贺某某只身前往,在事先约定的草坪处取得毒品后,贺某某便取出一部分毒品藏在身上,将毒品重新包装好,然后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向贺某某支付了剩余的300元毒资,贺某某完成交易后便携带毒品回至住处与龙某某一起吸食,王某某便携带毒品返回罗湖与举报人交易。2019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赶至罗湖区**酒店**房与举报人完成交易,罗湖公安分局伏击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缴获毒品0.22克。同年3月19日20时许,罗湖公安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楼下抓获被告人贺某某、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经鉴定,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冰毒、冰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人员基础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人员指纹卡、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光盘两张,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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