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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1********,汉族,初中文化,**人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人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庙**栋**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9时分许,被告人贺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村时光多肉苗铺大棚内,盗得“多肉”盆景植物10盘。

经湖南锦湘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555元。

2、2020年4月29日23时分许,被告人贺某某伙同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村时光多肉苗铺大棚内,盗得“多肉”盆景植物40盆。

经湖南锦湘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350元。

案发后,被盗的50盆多肉植物全部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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