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欣,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85********,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广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室。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业劳动者,四川省广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广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大道**段**号**栋**单元**室。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欣、贺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对两案合并审查。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欣、贺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5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7日和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欣、贺某某、曾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邹某某开设赌场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欣作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6年起开发并维护“**棋牌”在线游戏平台,并以网络游戏的名义向社会推广,为牟取利益,明知被告人邹某某带领的“**”团队为玩家提供上分、下分服务,仍为邹某某开设代理权限提供游戏平台,专设“**”ID,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赌博人员通过添加该“**”工作人员的微信号和支付宝号,然后扫描推送的游戏二维码下载“**棋牌”游戏APP;赌博人员赌博时,通过向上述“**”工作人员的工作微信号或支付宝号转账充值,工作人员在游戏管理平台帮助上分,赌博人员利用该游戏平台上的“**棋牌”软件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需要下分的时候工作人员通过该游戏平台的赠送功能完成后再将赌博人员的资金余额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赌博人员。
被告人邹某某带领的“**”团队取得“**棋牌”游戏代理后,以1:7(1元人民币充值7 游戏币)的比例在游戏内充值购买游戏币,通过游戏内“赠送”功能为赌博人员在该游戏内按照1:1(1元人民币“赠送”1游戏币)的比例向赌博人员出售牟利。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团队共向“**棋牌”游戏内充值512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游戏币向赌博人员出售牟利。
被告人邹某某组织贺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人分组到位于四川省广汉市金福苑小区“**”工作室,使用工作室内专用的电脑、手机、微信号与赌客联系,24小时轮流值班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转账、上分、下分等服务;被告人邹某某组织贺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人注册多个工作微信号和支付宝号,专门用于推送赌博游戏二维码、联系赌博和转账,并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赌博资金结算,被告人赵某某负责与赌客联系收取赌资,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负责为赌博提供游戏上分、下分服务。被告人邹某某多次指使贺某某等人将赌博违法所得从银行提取现金后向贺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人支付工资、提成。期间,被告人邹某某组织贺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发放印有专用二维码等标识的打火机、名片等方式在广汉市、成都市新都区等地向不特定人推广,以参与游戏为名招徕赌博人员。经统计,被告人邹某某等人用于该“**”工作室收取赌资的被扣押的15张银行卡的取现金额为35.98万元。2019年8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民警在四川省广汉市湘潭路四段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杨欣抓获;同日,在四川省广汉市金福苑小区工作室将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抓获,在当地平原村一超市将曾某某抓获。2019年11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民警在四川省广汉市百伦广场附近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文网文许可证、银行卡流水、支付宝流水、随案移送清单及入库清单、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贺某某、曾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欣、邹某某、贺某某、曾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欣、邹某某、贺某某、曾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欣、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某某、曾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欣、邹某某、贺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01****)。
2.案卷材料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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