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钱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里**街**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钱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明知其丈夫王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另案处理)为逃避侦查出逃境外,房产和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况下,仍按王某甲的要求,为其准备银行卡、U盾、衣物等财物,交由被告人钱某某送至指定地点。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王某甲涉嫌犯罪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将被告人贺某某交给其的财物,根据王某甲的要求送至指定地点。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在金华市**路**号**车行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贺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小区**幢**单元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U盾二个、银行卡一张、绿色旅行包一只、照片十四张、驾驶证一本;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钱某某及同案犯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钱某某明知王某甲因涉嫌犯罪出逃境外躲避侦查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2.电子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检察卷共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