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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7****,汉族,大专文化,在衡阳从事网络放贷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组,现租住衡阳市石鼓区****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在衡阳从事网络放贷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组,现租住衡阳市雁峰区****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为实施网络放贷,牟取高额手续费、利息等不法利益,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共谋通过微信、百度贴吧等方式从网络上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网络平台贷款信息(即“流量”)等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再将信息交给公司工作人员用于添加目标客户微信,之后再通过网络放贷给目标客户,赚取高额手续费及利息。

经鉴定:其中“7.19易顺、7.19极速、APP账表的收放款资金结余金额为661890元:①7.19易顺网贷账表收放款资金结余为337319元;②7.19极速网贷账表收放款资金结余金额为342198元;③APP网贷账表的收放款资金结余金额为-17627元;除空白、H、F、D、W渠道之外的其他渠道收放款资金结余金额为93342元。”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共牟取违法所得共计5685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素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现均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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