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71号
被告人贺某某(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辉、陈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辉、陈某财经商量后去至**市**街道**路**广场**网吧43号机伺机作案。趁被害人刘某华熟睡之机,贺某辉、陈某财趁机偷走刘放在桌面上的1部银色VIVO牌手机(价值680.83元)。得手后,贺某辉、陈某财随即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5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街道**路**大厦**座**层**网咖将被告人贺某辉、陈某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刘某华的陈述,证人郑某涛的证言,手机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贺某辉、陈某财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辉、陈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辉、陈某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雪如
附:
1被告人贺某辉、陈某财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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