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9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贺某某以2000元的费用委托昆明市西山区万达广场一家明叫“**科技”的财务公司,以肖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三家公司,分别是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被告人贺某某将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一套、以6000元的价格向一微信名叫“哎呦呦”的人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对公账户信息等;2、抓获经过;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4、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调取证据清单及公司登记信息等;7、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彦伲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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