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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陶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新疆喀什市**小区****单元****。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工人员,无犯罪前科。系新**工09**号大型工程机械(轮式装载机)驾驶人,无装载机操作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克陶县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时20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新**工09**号大型工程机械(装载机)在阿克陶县******组路段将库**碾压后驾车逃逸,导致库**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2日18时35分,被告人贺某某被阿克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阿克陶县******组路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时驾驶的牌号为新**工09**号大型工程机械(装载机)照片,被害人库**死亡后尸体的照片,事故现场遗留的扳手一把,事故现场遗留的手套一只;2.书证:陶公(交)受案字[2019]239号《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贺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库**的《常口信息》,证人艾**、努**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常口信息》,法医毒物鉴定、痕迹鉴定的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陶公(交)立字[2019]150号《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贺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由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凭据》,被害人家属同被告人贺某某家属之间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艾**、努**、田**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5.鉴定意见:(1)由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67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67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26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克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克公(刑)鉴(法物)字[2019]124号《鉴定书》,由阿克陶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陶)公物证鉴(医)字[2019]0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勘查笔录: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由阿克陶县公安局调取事故现场附近视频监控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库**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在案发后,配合交警处理自己的违法行为,在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5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戈

检察官助理:王文静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陶县看守所。住址新疆喀什市**小区**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2册,扳手1把,手套1只,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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