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9********,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街道**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驾驶川X6****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广安城区出发经港前大道往渠县方向行驶。当日4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广安市前锋区境内港前大道观塘镇石莲路口处,其车车头与行走在道路上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致曾某某倒地,后贺某某驾驶车辆逃逸。5时3分许,当事人彭某某驾驶闽A1****号小型轿车行经该路口处,其车碾压倒在快车道内的被害人曾某某。两次事故共同导致被害人曾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7月16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彭某某和被害人曾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安巨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行车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曦
检察官助理:赵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94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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