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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鄂D****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新十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沙畈村路段时,遇驾驶人孙某甲驾驶鄂A****H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父亲孙某乙在对向行驶。被告人贺某某所驾车与道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后,驶入道路左侧与孙某甲所驾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乙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孙某乙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 DUZ023”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前部左侧与“鄂A****H”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前部相接触;“鄂 DUZ023”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事故前齐全;“鄂 DUZ023”小型普通客车07时20分52秒至07时20分52秒的行驶速度为48km/h。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孙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孙某甲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贺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贺某某在保险公司依法赔付之外,另赔偿被害人孙某乙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吴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1772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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