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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9********,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湘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H****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载工地打桩用重约20吨的底座(长10米)、立柱(长8米)、连接杆(长14米)等工程设备,从桃江县牛潭河出发沿S206往灰山港镇方向行驶,途径灰山港镇绿家湾神仙坳路段时,因固定设备的钢丝绳绑带断裂,车上装载的工程设备掉落砸到路上行人被害人唐某乙、邓某某,造成被害人唐某乙(男,72岁)当场死亡,邓某某(女,71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益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乙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未按规定装载货物,装运超长货物且未固定牢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在事故现场向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自动投案。被告人贺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乙近亲属丧葬费八万元,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医药费1710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丧葬安排、收条、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唐某甲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死因及损伤特征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1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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