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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系耒阳**房产局工作人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证己注销)驾驶车牌为湘******号的哈弗牌小车(车主系刘某),沿耒阳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耒阳市**小区门前路段时,遇到被害人陈某乙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电动车,被告人贺某某驾驶的小车车头右侧撞到了陈某乙的电动车车尾,致使陈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将小车放在附件的加油站便逃离了现场,陈某乙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2019年6月25日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乙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最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部分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测试单、尸体处理通知书、调查报告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匡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坚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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