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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贺某某无证驾驶甘E*****号二轮摩托车沿张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陇城镇西关村路段处时,刮撞行人张某某,致贺某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形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2日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发第62052212020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贺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所送贺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5.4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及其家属已于2020年7月31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并获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等,证人姜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且被告人贺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生孝

检察官助理:逯  湃

 2020年10月13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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