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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5时31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新太平街七区A32栋6号门面前路段由北往西行驶时,恰遇被害人邢某某站立在此处位置,由于檀某某驾驶车辆违规停放,加上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车辆违反标志标线且忽视安全行驶,导致被告人贺某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邢某某身体碰撞,造成被害人邢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檀遵胜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未与被害人邢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檀遵胜、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痕迹鉴定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联系方式139751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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