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2000********,汉族,中专文化,颍上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于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8时48分,贺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凤台县**镇**路中段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致陈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失去平衡,与同方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皖******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刮碰,陈某某倒地后,被皖******重型专项作业车碾压,致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责任认定,贺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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