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6时25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一辆鲁******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镇**道**村路口处(50km+100m)时,与推自行车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76岁)相某某,致张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随即下车查看被害人伤情,并拨打了120急救、122报警电话,并让同车人员跟随120急救车陪护伤者至医院抢救,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跟随处警交警至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接受了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因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张某乙(死者长子)等人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贺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损失共计23.5万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贺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威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25804****;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侦查卷宗2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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