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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村**号。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35分度,被告人贺某某驾驶粤SM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紫金县**镇**村往紫金县**方向行驶,行至紫金县**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粤SM5****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部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贺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驾驶证一本;

2.书证: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检察官助理:刘冬梅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2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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