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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住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5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1日22时14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庆城县**镇**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庆城县**中学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刘某甲经送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0日9时30分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2日,经甘肃省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9月15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贺某某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止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贺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甲无事故责任。2020年9月24日,经庆阳仲裁委员会庆城工作站调解,贺某某已和刘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贺某某方一次性赔偿刘某甲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30000元(伍拾叁万元整),并取得了刘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及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许某某、车某某、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亚男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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