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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27221972********,初中文化,**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现住湖北省宜都市**街**巷**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30分,袁某某驾驶鄂D*****/鄂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二广高速公路行驶至湖北襄荆段襄荆向1724KM+300M处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护栏后,与后方同向汤某某驾驶的皖K*****/皖K****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刮撞,随后,魏某某驾驶豫R*****/豫R****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该事故路段,追尾撞上因前方事故拥堵,停于慢速车道内,由鲁某某驾驶鄂H*****轻型普通**车,鄂H*****车受撞前移,又撞上事故发生后,停于快、慢速车道之间的鄂D*****/鄂D****挂重型半挂车。10时32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鄂A*****/鄂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搭乘唐某某)沿慢速车道行驶至该事故路段,先后撞上因路面拥堵斜停于快、慢速车道之间,由熊某某驾驶的鄂A*****/鄂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和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鄂A*****/鄂A****挂重型半挂车受撞前移,又撞上前方发生事故后停于快速车道内的皖K*****/皖K****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和停于应急车道内的豫R*****/豫R****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鄂A*****/鄂A****挂乘车人唐某某(殁年52岁)经抢救无效死亡,鄂A*****/鄂A****挂、鄂A*****/鄂A****挂、皖K*****/皖K****挂、豫R*****/豫R****挂四辆重型半挂车和皖K*****/皖K****挂、豫R*****/豫R****挂车辆所载货物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贺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请其他人员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5月29日,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认定:贺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魏某某、汤某某、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某某和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魏某某、汤某某、袁某某、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吕秀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5. 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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